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20-03-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九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1 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
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 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
监管机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管机构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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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
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 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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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相关公告,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或 知的相关公告,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或
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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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集人。 或送达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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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提交股东大会的提案应为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的提 提交股东大会的提案应为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的提
案。 案。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四十五日前二十个营业日前,本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
告知所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在册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以
5 股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公告方式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在册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
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 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 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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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 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
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 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
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关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另有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关监管机构及本行章
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 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
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
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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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通知。 通知。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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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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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 以下内容: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银行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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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及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委任的其他相关人士根据《香港 代表及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委任的其他相关人士根据《香港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一条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条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 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本行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本行章程通知
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 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
10 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 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
的本行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 ……
(五)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注:由于删减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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