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
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预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向上述普通股股东
每10股股份转增1股股份。以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普通股总股本
5,921,931,900股为基数计算,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592,193千元,
合计转增592,193,190股股份。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预案符合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
的实际需要,兼顾了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实施,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满足资本
充足率监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条款,是为了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修改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条款
的修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理由充分、合理,董事会审议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修订《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的认定标准,对照公司实际情
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职责明确且报
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以及较为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财务
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
总体得到持续有效运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基于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
正常业务程序,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关联
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
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符合公
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
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开展,在此基础上该等交易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并同意将此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六、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聘请其分别作为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2020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
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聘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对
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一)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常
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
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公司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9年,公司能够严格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和考核制度,薪酬发放及考核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 吴革
陈美宝 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