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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9-21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5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行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823 号《民
事判决书》,就本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
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
    被告一: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郭留希
    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共计 339,819,968 元,被告二、被告三为原告与被告
一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协议)的最高债权本金
340,000,000 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被告一逾期偿还贷款利息、被其
他债权人起诉,且各被告均未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 案 的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本 行 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
公告》(2020-042)。
    二、判决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0)豫 01 民初 823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行金水东
路支行借款本金 339,819,968 元及利息 17,146,351.5 元(2020 年 7 月 27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以 339,819,968 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

                                       1
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2、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行金水东
路支行律师费 135,000 元;
    3、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
的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27,30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832,307 元,由郑州
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本行无法
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上
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82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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