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9-28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5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行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846 号《民
事判决书》,就本行金水东路支行与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景沪商
场有限公司、郭景阳、杨瑞、戚景会、郭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
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天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阳市景沪商场有限公司
被告三:郭景阳
被告四:杨瑞
被告五:戚景会
被告六:郭景伟
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共计 4.26 亿元,以被告三、被告四共有的一处房地
产为最高本金余额 1 亿元、利息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被告六为最高本金余额 4.26 亿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被告
一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和欠息等而构成合同违约,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付息的担保义
务,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 案 的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本 行 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
公告》(20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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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0)豫 01 民初 846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26 亿元及利息
18,875,882.5 元(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全部本
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2、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被告
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原告就以提供抵押担保的被告三、被告四共有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在借款本金 1 亿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
全部费用(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案件受理费 2,266,679 元、保全费 5,000 元)的
范围内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66,67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
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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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存在不确
定性,存在本行无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
款损失准备,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84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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