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1-03-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
1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五十六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郑州银行委员会第五十六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郑州银行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郑州银行纪律检查委 (以下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郑州银行纪律检查
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 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
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纪委设 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纪委
纪委书记一名,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设纪委书记一名,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委委员的职数按上
纪委批复设置。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 级纪委批复设置。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2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委员会(以
下简称「郑州市纪委监委」)在本行派驻纪检监察组,内
设部门和岗位职数按照郑州市纪委监委要求设置。
本行设立党群工作部等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
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本行管理机构和编制。本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通过纳入
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五十七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 第五十七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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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以下职责: 规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
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 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
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 (二) 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
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 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
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 权相结合;
(三) 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 (三) 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 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
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支持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 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 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行监督责任; 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
(五) 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 实履行监督责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支持派驻纪检
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 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严格遵
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人事制度;
(六) 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 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
工作;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
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
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 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
的意见。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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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内设基层党组织与经营管理架构同步设置,明确
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经营管理单位,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
书记,由基层党组织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东大会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5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
的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的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本行如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会议,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6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
持股比例限制。 行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需就某 决权等股东权利。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个议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限制其只能投票支持或反对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的,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情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形的表决权不予计入表决结果。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
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行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需就某
个议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限制其只能投票支持或反对
的,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情
形的表决权不予计入表决结果。
新增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7 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监事
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新增 第一百二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
8 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投票时应遵循
如下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
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
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
几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董事候选人、
9 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
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出席股东投票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
投票权,但其对一名或数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使用的表决
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股东
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
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
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第一百一十九二十二条 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如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人数仍有缺额,则应继续采取 事时,按照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累积投票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直到 后根据拟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同时,
当选人数达到全部待选名额。 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如候选
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人数仍有缺额,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
票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直到当选人
数达到全部待选名额。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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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人数超过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增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未达到本行章
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
行选举。此时原任董事、监事不得离任,已经当选的董事、
监事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
事选举产生后一同就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四十九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
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事会,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除独立董事及担
11 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 责人的董事外,其他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 十个工作日。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
担法律责任。 董事会会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
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 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
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担法律责任。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
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由于增加条款,章程的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