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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21-03-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大会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1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的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的
       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本行如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应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
       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议,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2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时公开披露。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需   请求本行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就某个议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限制其只能投票支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持或反对的,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违反前述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规定或限制情形的表决权不予计入表决结果。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行或者其股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需就
                                                        某个议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限制其只能投票支持或
                                                        反对的,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违反前述规定或
                                                        限制情形的表决权不予计入表决结果。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根据本行章程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
 3     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   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如候选人       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如候选人得
       得票数相同且待选人数仍有缺额,则应继续采取累积    票数相同且待选人数仍有缺额,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投票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直到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直到当选人
       当选人数达到全部待选名额。                        数达到全部待选名额。
       新增                                              第六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4                                                       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监
                                                         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新增                                              第六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
                                                         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5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新增                                              第六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
                                                         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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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
                       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
                       或几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若超过,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
                           3、出席股东投票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
                       投票权,但其对一名或数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使用的表
                       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否则该
                       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
                       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
                       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
       新增            第六十五条 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按
                       照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
                       拟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同时,每
                       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如候选
                       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人数仍有缺额,则应继续采取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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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直到当
                       选人数达到全部待选名额。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超过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监
                       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增补。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未达到本行
                                                          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
                                                          监事进行选举。此时原任董事、监事不得离任,已经当
                                                          选的董事、监事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
                                                          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一同就任。
注:由于删减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