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2021-03-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行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行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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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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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本行
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本行董事不得买卖本行的任何证券: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
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二)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
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但如情况特殊则除外。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均须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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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买卖本行证券的期间包括本行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前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董事进行买卖的限
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
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
言,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因此,董事有责任于其
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分别
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行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行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在买卖本行股票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于
未书面通知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
外的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本行的任何证券。
董事会主席若拟买卖本行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
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
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
第三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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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管理,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及其
持有本行股份变动情况的网上填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本行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
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基本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一)本行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申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行股票的情
况时应当注意:(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
户,在合并账户前,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
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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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行董事会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各人之配偶及其未满 18 岁的子女)
必须于以下几种情形,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披露其对本行(或其
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他们对本行(或其任何相联
法团)的任何债权证的权益。
(一)持有股份权益及获授期权时;
(二)不再持有股份权益时;
(三)转让股份权益或期权时;
(四)售买股份权益及期权时;
(五)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时。
前款相联法团指本行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本行之附属
公司及本行持有有关法团股本之中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 20%或以上权益
之法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于前款有关事件发生/知悉有关事
件当日起 3 个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内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和联交所,并填
妥拟定的表格。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行填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填报数据资料,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行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
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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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及买卖本行股份行为的
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须披露的
权益规定,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包括
法律责任和股份转让限制。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行股份予以锁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本行保
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交易
规定的,香港市场适当行为审裁处有权依照《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规定
施加一项或多项制裁,或会提出额外要求以防止法团再度违反披露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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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亲属计划买卖本行股份的通知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
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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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亲属计划买卖本行股份的通知
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请填写姓名)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请勾选)。
本人(或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请写明亲属的姓名、身份
证号码)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请勾选)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数量)(单位)(股份类别)股份/其他衍生品种
(请勾选,如其他衍生品种请具体说明)。
请予以核查。
本人签名:
日 期:
核查意见及风险提示:
董事会主席/指定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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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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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人员 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
董监高姓名
董监高职务
股份变动人姓名/名称
变动人与董监高的关系
证件号码
本次变动日期
上年末持有本行A股/H股股
份数量2(股)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行A股/H
股股份数量(股)
本次变动本行A股/H股股份
数量(股)
变动原因3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行A股/H
股股份数量(股)
成交价格(人民币元)
注:1、相关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2、如是本行股份其他衍生品种,参照本表填报并说明衍生品种的情况;
3、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请
注明)。
申报人签名:
日 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