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 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就公司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采取由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 A 股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充 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的规定。公司采取上述措施,能切实履行稳 定 A 股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实施本次稳定 A 股股价方案。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 吴革 陈美宝 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