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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A股股价方案的公告2021-07-29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根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 A 股股价预案》”),本行拟采取由
本行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
    二、截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共 15 人,拟以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15%的资金
增持本行 A 股股份,即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1,781,763.39 元。
    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本行监事长、
职工监事赵丽娟女士,职工监事李怀斌先生、陈新秀女士,党委副书记赵麦城
先生,郑州市纪委监委驻本行纪检监察组组长张骅先生,人力资源总监张明立
先生,授信业务总监连东先生,金融市场业务总监陈恒生先生自愿以不少于其
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15%的资金增持本行 A 股股份,即增
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1,013,832.54 元。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四、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本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
    五、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
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行制定了《稳定 A
                                       1
股股价预案》,该预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及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 A 股股价预案》,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行及相关方将根据《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启动稳
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
    本行曾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随后本行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稳定 A 股
股价方案》(以下简称“前次《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并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实
施完成稳定 A 股股价措施。根据前次《稳定 A 股股价方案》,自履行完毕前次增
持措施 12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即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本行 A 股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88 元,触发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本行已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行稳定股价措施
    本行将采取由本行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15 人,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王天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申学清先生,副
董事长、执行董事夏华先生,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王世豪先生,副行长郭志
彬先生、孙海刚先生,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傅春乔先生,行长助理李磊先生、张
厚林先生、李红女士、刘久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姜涛先生,风险总监王艳丽女士,
总审计师王兆琪女士,拟以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15%的资金增持本行 A 股股份。
    除上述 15 位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增持主体外,本行监事长、职工监事赵

                                     2
丽娟女士,职工监事李怀斌先生、陈新秀女士,党委副书记赵麦城先生,郑州市
纪委监委驻本行纪检监察组组长张骅先生,人力资源总监张明立先生,授信业务
总监连东先生,金融市场业务总监陈恒生先生自愿以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本行领
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15%的资金增持本行 A 股股份。
       (二)增持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
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份。
    4、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前述 15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金额合
计不低于 1,781,763.39 元,自愿增持人员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1,013,832.54
元。
    5、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6、增持实施期限:自本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2021 年 7 月 29 日)起 6
个月内。
    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
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增持股份锁定期限: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在增持计
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增持的股份。
    8、增持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
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和完成的情形
    1、实施中止的情形
    根据本行《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 A 股
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
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
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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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施完成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继续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 12 个月内,本行及相关方的回购或增持义务
自动解除。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限制买卖本行股票的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
本行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
的上市地位。
    (四)本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
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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