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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2-03-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
       面审核意见;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        (二)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
       况;                                                    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三)对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              (三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
            (四)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情况,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行
            (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 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
       行为;                                                       (三)对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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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行为;
       制等进行监督审计;                                           (四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五)对本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检查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阅;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六)对本行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
       东大会;                                                性进行监督;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制等进行监督审计;
            (十二)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        (八四)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经
       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本 济责任审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九)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
       担;                                                要求答复;
            (十三)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十八)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
                                                           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十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十三)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十二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二)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
                                                           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
                                                           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承担;
                                                               (十六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工
 2     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作办事机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工作日常工作。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监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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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作      第二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
       出决议。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传签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基本形式,在
       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保障监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长同意可采
       关监管机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
                                                              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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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
                                                              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作出决议。监事会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
                                                              效,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机构和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无重大利害   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过半
 5     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数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机构和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以通讯表决的形式作出决议,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形式作出决议,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6         (一)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   件:
       监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作        (一)书面传签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
       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送达全体监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于监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当说明       (二)书面传签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三)书面传签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书面传签通讯
       定。                                                   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
            审议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 本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方式进行。                                              审议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书面
                                                              传签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
       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可以采用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等形式, 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可以采用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等形式,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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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行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行
       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不少于十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 第二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
 8     当于会议结束十日内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当按规定报相关监管机构于会议结束十日内报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二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                                                   是:
            (一)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       (一)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的 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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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       (三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
       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三)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五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百八十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第二百八十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       (一)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
       检查;                                                 检查;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       (一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
       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       (二三)对本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
       督检查;                                               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经济责任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可以开展对本行特定事项的调查,调   审计;
 10    查结果应当同时报告监事会和董事会。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监督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面审核意见;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审核本行应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七)指导本行内审部门的工作;
                                                                  (八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可以开展对本行特定事项的调查,调
                                                              查结果应当同时报告监事会和董事会。
                                                                  监督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