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22-03-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
面审核意见;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 (二)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
况; 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三)对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 (三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
(四)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情况,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行
(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 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
行为; (三)对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
1
(七)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行为;
制等进行监督审计; (四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五)对本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检查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阅;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六)对本行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
东大会; 性进行监督;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制等进行监督审计;
(十二)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 (八四)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经
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本 济责任审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九)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
担; 要求答复;
(十三)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十八)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
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十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十三)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十二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二)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
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
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承担;
(十六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工
2 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作办事机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工作日常工作。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监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
3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作 第二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
出决议。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传签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基本形式,在
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保障监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长同意可采
关监管机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
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4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
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作出决议。监事会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
效,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机构和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无重大利害 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过半
5 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数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机构和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以通讯表决的形式作出决议,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形式作出决议,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6 (一)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 件:
监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作 (一)书面传签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
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送达全体监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于监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当说明 (二)书面传签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三)书面传签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书面传签通讯
定。 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
审议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 本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方式进行。 审议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书面
传签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
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可以采用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等形式, 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可以采用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等形式,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7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行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行
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不少于十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 第二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
8 当于会议结束十日内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当按规定报相关监管机构于会议结束十日内报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二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 是:
(一)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 (一)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的 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9
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 (三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
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三)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五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百八十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第二百八十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 (一)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
检查; 检查;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 (一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
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 (二三)对本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
督检查; 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经济责任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可以开展对本行特定事项的调查,调 审计;
10 查结果应当同时报告监事会和董事会。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监督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面审核意见;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审核本行应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七)指导本行内审部门的工作;
(八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可以开展对本行特定事项的调查,调
查结果应当同时报告监事会和董事会。
监督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