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2022-07-07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简称“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 司”)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
保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及本公 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公司安全、独立、稳健运行,确
司客户的利益,促进本公司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原中 保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及本公司客户的利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中国银监会”)益,促进本公司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 会(以下简称“原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
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 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
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1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报告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本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
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银行业和上市公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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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断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
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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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第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
3 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依 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依法对本公
法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 (一)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
同类交易的条件,并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条件,并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应在就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进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应在就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决策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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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决策时回避。 避。;
(五)穿透识别和结构清晰原则。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
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
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公司利益;本公司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
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
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履
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 行关联交易的监督职能。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
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并由本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业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部
5 会主要职责如下: 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一)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 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本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
易风险; 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二)制订本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规章及管理制度; (一)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
(三)确认本公司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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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及时向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二)制订本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规章及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
(四)接受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一般关联交易的 会进行审批;
审批; (三)确认本公司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按要求向
(五)审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的重大关联交易 监管部门进行报送,并及时向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
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 的关联方;
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接受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审批
将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 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且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的一般关
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联交易;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审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的重大关联交易后,提交董
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审
查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公司授信审批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计 第七条 本公司授信审批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计财部分别负
财部分别负责维护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统一授信系统、 责维护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统一授信系统、零售信贷系统及财务共
零售信贷系统及财务共享系统。授信审批部、小企业 享系统。授信审批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负
金融事业部、金融市场部等部门负责本公司授信类关 责本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的上报;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行
联交易的上报;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行政管理 政管理部、计财部等部门负责本公司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的上
6 部、计财部等部门负责本公司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的 报;股权投资管理部负责附属机构相关关联交易的上报;计财部
上报;股权投资管理部负责附属机构相关关联交易的 负责将关联交易审计情况作为年度三方会谈进行披露。董事会风
上报;计财部负责将关联交易审计情况作为年度三方 险管理办公室、授信管理部按季度分析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和
会谈进行披露。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授信管理部 风险状况,并及时上报中国银保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具体组织职责
按季度分析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并及 如下:
时上报中国银保监会。 (一)本公司在管理层面设立关联交易管理中心,成员包括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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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会风险管理办公室、法律合规部、授信审批部、授信管理部、计
财部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关联交易管理
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关联方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进行报告,以及向本公司相关机构进行公布关联方名单;
(3)负责草拟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4)负责关联交易数据的统计、风险监测和控制;
(5)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及授权相关规
定,提交各审批层级进行审批;
(6)按照监管要求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中国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
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7)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日常管理,并对其进行相
关培训和日常指导;
(8)负责组建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团队,协助做好关联方识
别、维护及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不断提高关联方和关
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大数据管理能力;
(10)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三)信息科技部、数据管理部负责关联交易相关系统的开发和
维护。
(四)公司业务部等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相关产品定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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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各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零售业务
部、信用卡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行政管理部、计财部、
资产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等相关机构
负责本公司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
交易、存款类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上报及数据收集。
(六)授信管理部负责配合做好授信类关联交易的贷后相关风险
管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文本、协议等有效法律
文件的审核。
(八)股权投资管理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中心做好集
团内部交易的日常管理。
(九)上述相关机构负责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管理,并
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本公司关联方分为按照原中国银监会《关联 第九条 本公司关联方分为按照原中国银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
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 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认定的关联方,
关要求认定的关联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定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定的关联方,按照《深 的关联方,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认定的关联方,
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认定的关联方,按照《联交 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认定的关连方,以及按照《企
7 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认定的关连方,以及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要求认定的关联方。
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要求认定的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
关联方。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上关联方的界定见本办法附件一。 深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有关规定认定的关联方。
以上关联方的界认定见本办法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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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及分行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及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
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定或者参与本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
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当自 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当自其成为本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之
其成为本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
书面形式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 亲属及本办法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的情况;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
法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的情况;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 应当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应当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
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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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报告其关联
方情况。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本公司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
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
规定向本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前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
本公司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第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公司的 第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公司的主要非自然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下列关联方 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下列关联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提交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并提交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会: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9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本单位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
(三)本单位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键管理人员。
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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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 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
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 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公司造成
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 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10 相应的赔偿。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然人、法人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 或其他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公司说明情况,在经本公司董事会关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公司说明情况,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认可后,可视为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
在经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认可后,
可视为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有义务尽职调查分支行所管辖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各机构各分支行有义务尽职调查分支行所管
区域范围内或开展业务往来客户中的关联方,发现本 辖区域范围内或开展业务往来客户中的关联方,发现本公司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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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发布名单以外的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关联方信 布名单以外的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关联方信息,应及时上报董事会
息,应及时上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 风险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各关 第十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各关联方上报材
联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确认后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料进行汇总确认后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关联交易控制委
会,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上报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员会上报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将名单导入各相应业务系统
会,并将名单导入各相应业务系统进行关联交易风险 进行关联交易风险把控。
把控。 关联方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及本公司或关联方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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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及本公司或关联方商业秘 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知情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规法律,做
密的,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知情人员应遵照国家 好保密工作,不得对无关人员披露。
有关法规法律,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无关人员披露。 本公司关联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
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知悉本公司关联
方信息或关联方商业秘密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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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不得对无关人员进行披露以及用于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他特定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他特定第三方之
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本公司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与 间发生的交易之间发生的利益、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等交易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国证 本公司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与中国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
监会以及深交所定义的关联交易、香港联交所定义的 联交易、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定义的关联交易、香港联交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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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以及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 义的关连交易以及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交易实 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交易实施分类管理。
施分类管理。 以上关联交易的界认定见本办法附件二。
以上关联交易的界定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六条 与中国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第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一
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
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 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公司与该关联
生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 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
14 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公司与一 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
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 易。
本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如交易属于非授信类交易,本条所述交易金额应为本公司在
如交易属于非授信类交易,本条所述交易金额应 12个月内连续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全部相关交易余额的累计金
为本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全部相 额;如交易属于授信类的,本条所述交易金额应为本公司与同一
关交易余额的累计金额;如交易属于授信类的,本条 关联方的信用余额;如交易既涉及非授信类交易,又涉及授信类
所述交易金额应为本公司与同一关联方的信用余额; 交易,则按照本款规定对交易金额进行汇总计算。
如交易既涉及非授信类交易,又涉及授信类交易,则 在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公司的交易金额时,其近亲属与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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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按照本款规定对交易金额进行汇总计算。 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公司的交
在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公司的交易金额时,其近 易金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公司的交易
亲属与本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 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组织与本公司的交易金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 (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金额达到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公司上
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本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
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
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二)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
易。
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1.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2.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3.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4.中国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分为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分为应当披露的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
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一)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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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 (二)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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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三)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
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应 评估或者审计,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为关联人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和授权程序审查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分为一次性关 第十六条 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分为一次性关连交易和持
连交易和持续性关连交易。 续性关连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
...... 常进行、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服务或货物的关连交易。持续性关
(一)一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连 连交易通常是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
交易(本公司发行新证券除外),若其每项百分比率 ......
(盈利比率除外)(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均 (一)1.一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本公
为: 司发行新证券除外),若其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定义见
...... 《联交所上市规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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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于5%,而总代价亦低于300万港元; ......
...... (3)低于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
(九)一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连 予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300万港元;
交易(本公司发行新证券除外),若其每项百分比率 ......
(盈利比率除外)均为: (九)1.一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本公
...... 司发行新证券除外),若其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为:
(2)低于25%,而总代价亦低于1,000 万港元。 ......
(2)低于2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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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付予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1,000万港
元。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化、公允化价格
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根据本公 (一)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贷款定价
司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 管理办法相关产品定价制度或政策,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
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 风险、收益等情况确定相应价格;
17 (二)对于资产转让和提供服务定价,本公司将参照 (二)对于资产转让和提供服务定价非授信类的关联交易,本公
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 司将参照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按
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 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
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其中:成本加 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其中: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
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 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协议价是指由本公司与关
的价格;协议价是指由本公司与关联方协商确定的价 联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格。
第二十条 本公司关联方不得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直 第十八条 本公司关联方不得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直接质押给本
接质押给本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授信。 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授信。
本公司不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但对向符合 本公司不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但对向符合本公司相关
本公司相关条件的关联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除外; 条件的关联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除外;
18 本公司对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不提供担保,但关联 本公司对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不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国债、本
方以国债、本公司规定属于低风险业务的银行存单提 公司规定属于低风险业务的银行存单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本公司不得开展以下关联交易:
(一)本公司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
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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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本公司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
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
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三)本公司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
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四)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
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
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五)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
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
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六)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如为E级,不得开展授
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但经中国银保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关联方在获得本公司授信后使本 第二十条 本公司关联方在获得本公司授信后使本公司发生损失
公司发生损失的,本公司在两年内将不再为其提供授 的,本公司在两年内将不再为其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
19 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失,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除外。 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权总量50%的,中国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其与本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本公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本公司在六个月
20
司在六个月内不再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内不再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实行比例控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实行比例控制:对单一
21 制:对单一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 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0%;对
额的 10%;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 单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
12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个 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
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
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 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本公司对全部
本净额的15%; 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本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 在计算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国债
资本净额的50%; 以及本公司规定属于低风险的银行存单质押的授信部分可以扣
在计算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 除。
存款、国债以及本公司规定属于低风险的银行存单质 1.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
押的授信部分可以扣除。 业单一客户。
2.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
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本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
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
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
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
计算。
3.本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
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可
不适用上述比例规定和本办法关于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被中国银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后,经中国银保
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方
22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13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应当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
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
23
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并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及时调整经营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
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必要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24
书面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有形
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
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中国银保监
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
过三年。
25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
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
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
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二十五条 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 第二十六条 与《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定
26 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在财务报 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
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易。,本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14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与中国银保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定义的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
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
属于一般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全 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面豁免关连交易的,按照本公司授权审批程序进行审 (一)与中国银保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
核后,提交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关联交易:
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部 属于一般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全面豁免关连交
分豁免及非豁免关连交易的,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易的,按照本公司授权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后,提交本公司关联交
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查及审核后,提交本公司董事 易控制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后,报
27 会进行审批。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部分豁免及非豁
免关连交易的,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查
及审核后,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重大关联交易须经非关
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金额大小分别履行相应的备案或审议程序,具体详见本办法
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发 第二十八条 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生的关联交易: 易: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8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聘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应将该交易提交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15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本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29 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联交易,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如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在对本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本公司在对本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与该笔交易
时,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关联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相关的关联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施: .....
..... 3.按照法律、法规、《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
3.按照法律、法规、《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避的。
规定应当回避的。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
30 东: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
..... 者间接控制权;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或间接控制;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16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事: .....
.....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其他组织)任职;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本公司重大关联交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本公司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
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 的公允性、合理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履行情况
31
表书面意见。 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
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
32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难以按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本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17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本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 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预计,并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
并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当在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 总金额的,应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应根据超出 披露。
金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对本公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对本公司的应当每
33 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 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本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本公司进
34 为本公司进行审计。 行审计。本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
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 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 报告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交易
型、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交易价格、定价方式、交易 价格、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
35 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性质和比重等内容。
等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
况以及关联交易整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并向中国银保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应按季度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应按季度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关关联交易
36
关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本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统计季度全部
18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
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
况。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对涉及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对涉及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公司 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公司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
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
本公司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中国银
37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中国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对涉及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对涉及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逐
关联交易逐笔进行披露,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一般关联 笔进行披露,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合并披露。
交易进行合并披露。 本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
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
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
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
38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19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
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
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本公司属于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本公司属于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
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金额大小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具体参见
(一)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 本办法第十五条。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
39
(二)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依照《商业银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依照《商业银行信息披
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并在会计报表附 露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并在会计报表附录中披露以下内容:
录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40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本公司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本公司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20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交易的在遵守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交易的在遵守《联交所上
《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连交易申报、公告及/或各 市规则》关于关连交易申报、公告及/或各项审批程序的前提下,
项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 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决和披露: (一)关联方按照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
(一)关联方按照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 说明书、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
41
或增发新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以缴纳现 股份;
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方购买本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三)关联方购买本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
关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
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
42 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
21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本公司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章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但重大交易相关规定中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
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43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本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深交所上市规则》
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
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44 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可以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
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按照监管有关规定,真实、准
45 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如通过向本公司施加影响,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如通过向本公司施加影响,迫使本公司
迫使本公司从事下列行为的,本公司将上报中国银保 从事下列行为的,本公司将上报中国银保监会,由中国银保监会
监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本公司内 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本公司内部人如存在下述行为的,本公司将
部人如存在下述行为的,本公司将视情况对直接责任 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
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本公司造成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五)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进行审计的;
(五)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46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进行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相关关联交易的表决进行回避的。
审计的; 本公司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本公司施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加影响,迫使本公司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相关关联交易的表决进行回 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限制该股东的权利;
避的。 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进行关联交
易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一般或重大关联交易的;
(四)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服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23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八)未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
之一,本公司董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司董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本
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将上报中国银保监会,并 公司将上报中国银保监会,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调整相关
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调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承诺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47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机构调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告的;
(二)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报告的;
(三)未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回避的。
(四)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
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48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进行关联交
易的;
24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一般或重大关联交易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服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监督
管理措施的;
(十)其他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
出机构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中国银保
49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
罚。
/ 第五十条 本公司违反本办法中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包括以下措施:
(一)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二)要求对特定的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50
(三)根据本公司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要求本公司缩减对单个
或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关联交易;
(四)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
务机构;
25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
人员违反本办法中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
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51 (二)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三)责令本公司予以问责;
(四)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的关联方违反本办法中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银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52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 第五十三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
53 情形,本公司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
情况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本公司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本公司上季度末资本
季度末资本净额,资本净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额,资本净额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有关详细 -扣减项,有关详细情况参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54 情况参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第1号);方法按照中国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第1号); 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进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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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附属机构参照本办法和监管规定,修订完善
5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
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现有的或新
56 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的,按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的,按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改本 规定执行,并适时修改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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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58 / 附件一、附件二部分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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