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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2022-10-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
     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者”)之间的信息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
     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规范本行     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规范本行投资者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升本行投资价     系管理工作,促进本行完善治理,提升本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律、法规、规章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公司章程》(以下称“本行章程”),     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
     行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     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便利股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本行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平,以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
2.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以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进一步了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进一步了解和
     解和认同;                             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
3.
     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
     者的企业文化;                         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行诚信自律、规范运         (四)促进本行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作;                                        (五)增加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

                                       1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五)增加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 善本行治理结构;
     改善本行治理结构;                     (六)最终实现本行价值和投资者利
         (六)最终实现本行价值和投资者 益最大化。
     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
     原则是:                             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
     的信息披露外,还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信息披露外,还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注的
     注的其他相关信息;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
     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
     对待本行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   待本行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性信息披露;                         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
     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传和误导;                           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
     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率,降低沟通成本;                   降低沟通成本;
4.       (六)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        (六)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
     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   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
                                          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主动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
                                      2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十二条 本行在投资者关系             第四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重大或股价敏感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     列情形:
     及预测);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     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宣传行为;                             的信息;
         (三)对本行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
     期或承诺;                             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
     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者存在重大遗漏;
5.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
                                            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
                                            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
                                            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
                                            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第六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
     主要内容包括:                         要内容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
     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6.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利分配等;
     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项,包括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3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五)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其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 他信息。
      其他信息。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
                                         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
7.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八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8.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          第九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协调本行与投资者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本行与投资者之间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本行信息披露   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9.
      资料。                               询,向投资者提供本行信息披露资料。本
                                           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          第十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
      主要职责是:                         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
      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10.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
      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本     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及
      行董事会及管理层。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
                                       4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
      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络,提高投资者对本行的参与度。       者对本行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
      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本行相关部     项发生后配合本行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本行的公共形
      本行的公共形象。                     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
      他工作。                             工作。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
                                           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本行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
                                           机构、子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
                                           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11.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投资者说明会、策略会;
                                               (二)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
                                           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5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三)网站与内部刊物;
                                                  (四)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五)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六)本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
                                                  (七)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            第十五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
           (一)全面了解本行各方面情况。     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
12.
      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及本行所处行业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行可以定期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
13.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            第十八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本行信息披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本行信息披露指
      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本行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本行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本行公
14.   本行公告。                              告。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6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规定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本行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
                   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
                   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规定等;
                       (二)本行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
15.
                   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
                   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
                   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
                   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本行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16.                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
                       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本行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17.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本行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
                   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充分重
               7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行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本行建立本行网站并        第二十二十三条 本行建立本行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等 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
      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应丰富 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应丰富
      和及时更新本行网站的内容。         和及时更新本行网站的内容。本行重视投
                                         资者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本行网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积极利用中国
18.
                                         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本行
                                         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官网投资
                                         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本行设立专门的投资           第二十三十四条 本行设立专门的
      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接听咨    投资者咨询联系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箱
      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    等,由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保证在工
19.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      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告中进行披露。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咨询
                                            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
                                            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需要可以安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可以通过路演、分
      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本行现场参观、    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座谈沟通。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本行可以安
           第十七条 本行可在定期报告结      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现场参
      束后或实施融资计划时,举行业绩说明    观、座谈沟通。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会或路演活动。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本行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20.   金经理、分析师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本行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
      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本行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本行将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8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与调研机构及个
                   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本行未公开重大信
                   息,未经本行许可,不与本行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
21.
                   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本行在核查中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22.
                   改正的,本行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本行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
                   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9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应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信息,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本行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的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23.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当影响本行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
                                           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本行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六条 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要          第二十九条 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要
      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和方式,以
      股东参加,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便于股东参加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会创造条件。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努力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24.
                                           以及与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
                                           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广泛征询意
                                           见,与投资者充分沟通。本行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
25.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本行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26.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按照中国
                                      10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
                    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
                    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本行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
                    定的异常波动,本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
                    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根据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公告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本行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披露投
                    资者说明会情况。本行投资者说明会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如为现场召
                    开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27.
                        本行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
                    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本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
                    包括董事长(或者行长)、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行
                    长)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本行在投资者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本
28.
                    行官网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形式;

               11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
                                          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本行可以将包括定期      第十八条 本行可以将包括定期报
      报告在内的本行公告采取邮寄或其他 告在内的本行公告采取邮寄或其他方式
29.
      方式送至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 送至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和人员。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
30.   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三十四条 本行积极支持配合投
                                          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行为。投资者与本行发生纠纷,双
31.                                       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本行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应
                                          当承担投资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32.                   新增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
                                          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
                                          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
                                          响本行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
                                          下,本行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33.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交流内
                                          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12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
                                             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           第三十八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
       与本办法实施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宜或与本办法实施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本行
34.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为准。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        第四十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
       议通过,于本行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股 审议通过,于本行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股
35.
       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注:由于增加条款,《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条款
      序号相应调整。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