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外部 监管规定,作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对《关于收购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做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符合监管导向,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公司作为主 发起行的管理责任,加大对附属村镇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 及附属村镇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交易内容和 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燕燕、李小建、宋科、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