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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8-00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08 号文”核准,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10,340,536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31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58,248,782.16 元,扣除股票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99,913,326.98 元 后 , 实 际 可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1,858,335,455.1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18]20881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分别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
称“招商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 1 —
     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
长城证券股
              深圳分行福田   4000023319201016075   380,000,000.00 补充公司资本金
份有限公司
                    支行
长城证券股 中国银行深圳
                                 762770308999      380,000,000.00 补充公司资本金
份有限公司 分行福田支行
长城证券股 交通银行深圳
                            443066285018150255676 370,000,000.00 补充公司资本金
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长城证券股 招商银行深圳
                               010900076610703     438,248,782.16 补充公司资本金
份有限公司 分行景田支行
长城证券股 广发银行深圳
                             9550880006417200983   300,000,000.00 补充公司资本金
份有限公司 分行新洲支行
          注:专户中存储的金额 1,868,248,782.16 元,包括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
      1,858,335,455.18 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9,913,326.98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前述五家银行开设专户,以上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的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前述五家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前述五家银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凤滨、邓睿可以随时到前
     述五家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前述五家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前述五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前述五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前述五家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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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前述五家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前述五家银行应及时以邮件
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前述五家银行应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前述五家银行,同时向公司及前
述五家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前述五家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
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前述五家银行存在未配
合中信建投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前述五家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前述五家银行、中信建投三方各持二份,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报备一份。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及中信建
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2088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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