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审阅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 为公司提供 2017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 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庆泉 王化成 何捷 李建辉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