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
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8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公司
16 楼 1 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457,179,31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6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833,196,75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7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623,982,56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06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240,544,74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1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上市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7,171,5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536,9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7,170,2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535,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霞、吴怡萱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