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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
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8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公司
16 楼 1 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457,179,31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6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833,196,75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7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623,982,56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06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240,544,74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1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上市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7,171,5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536,9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57,170,2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535,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霞、吴怡萱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