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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9-02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
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 2017 年及 2018 年修订发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
则和制度:
    1、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境内上市
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财政部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2018 年 9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
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财会 15 号文件及解
读”),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要求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活动的
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3、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以下简称“财会 36 号文件”),对金
融企业财务报表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其
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财会 15 号文件及解读的有关要
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并自 2019 年起按照财会 36 号文件要求编制财务报
表。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修订的财务报
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及影响
    1、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企业以持有金融资
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
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
    3、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
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了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
    4、金融工具报表披露相应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
需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新旧准则转换影响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及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 15 号文件及解读的有关要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
报表,并按规定追溯调整了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本次列报项目的变更不会对
可比期间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财政部规定,自 2019
年起按照财会 36 号文件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