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以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为准。
第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
得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
非公开的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沟通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
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节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与投资者、基
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且应当指派二名以上人员按指
定路线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
构。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
态。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的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
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还可以在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
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四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如公司可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 为了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可行的方
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正式
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