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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具体工作。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合规总
监、法律合规部可以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稽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的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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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
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回购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或者再
融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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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月度经营数据;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
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



                                     3
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九)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
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保密责任和义务,送达《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等内幕信息提供单位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第一时间组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书》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
公室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报备
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对于未履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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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登记等义务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应
义务;对于填写内容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
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还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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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 股以上
(含 8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
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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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
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
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将
通过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
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
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
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公司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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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即时更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正式
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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