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4月)2019-04-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
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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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存在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重大会计差错;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业绩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实际披
露的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使公司公布的会
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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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
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相关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
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
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 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 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
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 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监察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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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就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或鉴证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和惩处措施的初步意见等形成书面
材料。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时抄报监事会。其中,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和惩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相关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
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相关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
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的范围差异较大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除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外的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差错的认定标
准:
(一)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的情形;
(二)相关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
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五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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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就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直接责任
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应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查实原因,采取相应更正
措施,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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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惩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责任认定及处罚
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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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
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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