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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09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9-05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8 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0 月 7 日-2019 年 10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7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公司

16 楼 1 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387,182,92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21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835,327,05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3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551,855,872 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23%。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170,548,34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5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7,181,5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546,9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7,181,5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546,9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7,181,1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546,5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熊洁、何子楹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