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
第五十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
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2019年度,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持续推进内部控制
规范建设工作,并取得成效。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
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
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3.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均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关联交易的开展符合公司
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各子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我们审查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
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
2.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董事2019年度薪酬发放情况无异议。
六、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我们认为:
1.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
2.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前期发生并延
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马庆泉、王化成、何捷、李建辉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