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C0150 号 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 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开户资 1 料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2020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 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15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10月30日(星期五)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8层 公司1号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 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曹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10月23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 代 表 贵 公 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1,835,322,750 股 , 占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59.13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 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12,16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872%。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3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0 股。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0 股。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5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0 股。 5、《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张巍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92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1%。 5.02 选举周朝晖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92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1%。 5.03 选举段一萍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92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1%。 5.04 选举祝建鑫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92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6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1%。 5.05 选举段心烨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92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1%。 5.06 选举陆小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92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1%。 5.07 选举苏敏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92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1%。 5.08 选举彭磊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92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1%。 6、《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 6.01 选举马庆泉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 6.02 选举王化成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 6.03 选举何捷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 6.04 选举李建辉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 7、《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7.01 选举米爱东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8 表决情况:同意 1,843,315,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9,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42%。 7.02 选举顾文君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4,23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036,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 7.03 选举李晓霏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843,315,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119,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742%。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 5 至第 7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9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熊 洁 何子楹 2020 年 10 月 30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