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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10-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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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3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7)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管理层岗位的设置;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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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安全保
             卫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前述制度由管理层拟订,报董
             事会批准;

        (12)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审议公司按照
             监管要求定期提交的合规报告;

        (16) 制订公司董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

        (1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4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
        授权原则,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授权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的
          交易结算资金后,下同)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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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或者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
   保除外),如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三款所列交易外,还包含委托或者受
   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
   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7)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8) 公司年度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租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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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或公
            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述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不包括:(1)日常经营活
        动相关的电脑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购买和出售;(2)
        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
        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对于公司自营上市股票、债券、
        基金投资,董事会授权总裁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自营业务风险控制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有关投资事宜。

        公司发生本条所列的交易事项中“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5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宜。

第6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保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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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印章。

第7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8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 总裁提议时;

         (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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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11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12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3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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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4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
         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
         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5条   董事会会议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
         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
         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16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7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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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有效日期;

         (5)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18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
             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4)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19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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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亲自签字确认后传真(传真件有效)、电子邮
         件至董事会,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以传
         真方式、电子邮件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的,应及
         时将表决结果原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
         的联系人。

第20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决。

第21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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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22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23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董事会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24条   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25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2)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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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26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27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并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
         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
         任做出具体规定。

第28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除外)。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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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7)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29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30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2)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3)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
           事姓名;

         (4)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
           或者弃权的理由;

         (5)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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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
           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7)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31条   董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32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33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34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35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36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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