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0-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〇年十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1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
职权:
(1)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和履行合规管理职
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领导
责任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并提供专业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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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制订公司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3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4条 监事会应当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
说明。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5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6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或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如实报告公司经营工
作、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要合同、经营前景、重大事件等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情况明确提出审阅意见。
公司与重要经营决策、财务活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的文
件或资料需抄送监事会,有关会议需通知监事会。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向董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通报调研结果并提出调研建议。
第7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职能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应当及
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
问时,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做出解释。
第8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
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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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9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10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1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
开展监督工作,并负责监事会会议、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工作。
第12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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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被指定监事应当说
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14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指定监
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15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16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三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7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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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8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监事会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
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
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传真件有效)或者电子
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以传
真方式、电子邮件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的,应及
时将表决结果原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
的联系人。
第19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组成。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裁列席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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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20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21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22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23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24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的方式除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
监事(代理人)姓名、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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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25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
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26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应当保证监事
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27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
事姓名;
(3)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
者弃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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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28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29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30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31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32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33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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