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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22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第 6 项议题涉及关联交易,且需逐项表决,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
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2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公司 18
楼 1 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巍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233,858,76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80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835,425,35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42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98,433,41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86%。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17,224,19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3,774,9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40,3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3,774,9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40,3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3,752,8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18,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2%;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3%;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3,774,9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2%;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40,3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3,771,0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1%;反对 8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36,4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8%;反对 8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2%;弃权 0 股。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
    (1)审议通过《预计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中国华能
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子议案
    关联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1,439,224,420 股已对该子议案回
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4,625,0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
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4,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预计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子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3,849,4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4,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预计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子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393,972,330 股已对该子议案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9,877,1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4,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预计与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子
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383,437,823 股已对该子议案回
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0,411,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4,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预计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子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383,437,823 股、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1,500 股已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0,410,1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3,3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预计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子议
案
       关联股东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383,437,823 股已对该子议案回
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0,411,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4,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预计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子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3,849,4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4,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预计与其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子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3,849,4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4,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1,288,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9%;反对 1,087,1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 1,483,4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653,6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57%;反对 1,087,1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16%;弃权 1,483,4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27%。
     (二)本次会议审阅了以下议案(非表决事项)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段頔婧、何子楹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