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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7-2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尚须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为了建立健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
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
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监管指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
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现金流情况、净资本的监管要求、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
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
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
红事项,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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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召开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进行详细论证。
    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明确意见,并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时公司须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
    (四)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四、本次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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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盈利、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和
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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