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8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8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第 1 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公司 18
楼 1 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巍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251,214,89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40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836,439,35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414,775,54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52%。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2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34,580,31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3%。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238,308,7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
反对 12,906,1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2021 年 12 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251,153,0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
公 司 《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2021 年 12 月 ) 》 于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250,980,3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
反对 14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二)本次会议审阅了以下议案(非表决事项)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
议案》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34,580,318 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3%,占公司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96%。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1,674,1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777%;反对 12,906,1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3223%;弃权 0 股。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4,518,5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3%;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87%;弃权 0 股。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4,345,8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9%;反对 14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13%;弃权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56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何子楹、孙仙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