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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本次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终止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的推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预案均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实力。发行对象、定价方式、认购方式等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对全体股东公平。
    3.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并已按规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关联交易事项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议案时,关
联董事已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前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马庆泉 王化成 何捷 李建辉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