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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交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2941                  证券简称:新疆交建          公告编号:2020-061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8 号)核准,新疆交通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85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
85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14,636,792.45 元(不含税),另减除律师
费、审计及验资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1,589,622.6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3,773,584.92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
01006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开立募
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并与相关银行、保荐机构长江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及存储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账户余额、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序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
号                                                                          用途
     新疆交通建    北京银行股份     20000025623700036499   235,363,207.55   补充流动
1    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乌鲁             060                             资金使用
       有限公司      木齐分行
    新疆交通建   中国民生银行      632359314       600,000,000.00   G216 北屯
    设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至富蕴公
2
      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行                                         路工程
                                                                    PPP 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分行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雨、伍俊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丙方督导期
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