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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交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10  

                        证券代码:002941            证券简称:新疆交建        公告编号:2021-009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9日(星期二)北京时间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9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
道 840 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金生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6,928,9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19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5,2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930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678,9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603%。
    4.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78,9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603%。
    5.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金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26,910,4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7%;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0,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81%;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26,810,3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22%;反对1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62%;反对1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3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赵旭东、谢红疆律师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