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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交建: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05-13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
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任职。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监事人数,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人选。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量,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
事的情形等。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
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
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需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
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的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
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
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
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
向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候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
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生效后与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