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30
证券代码:002941 证券简称:新疆交建 公告编号:2021-091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北京时间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分至9:25,上午9:30分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
午9:15分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
号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金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9,227,989股,占公司总股本645,046,734股的
64.99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7,620,407股,占公司总股本645,046,734股的64.7427%。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07,5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492%。
4.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8人,代表股份1,607,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92%。
5.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金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和律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9,207,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反对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86%;反对1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4%;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1%。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9,207,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反对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61%;反对11,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78%;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1%。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办理国道315线民丰至洛浦段公路工程项目国内卖方保
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9,207,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反对11,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86%;反对1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4%;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赵旭东、谢红疆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交建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