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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交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

立、客观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2,782,440.03 元,
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47,259,310.59 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按母公司 2021 年净利润 247,259,310.59 元计提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24,725,931.06 元后,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
228,056,508.97 元,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 222,533,379.53 元。根据利润分配应
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
2021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22,533,379.53 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
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
化,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本预案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效性

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符合标准。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公

司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021 年度《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已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内容

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之处。

    四、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司关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要求。事

前我们已经进行了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于 2022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为: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董事沈

金生先生回避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有效。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所列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

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本

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2021 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额为 0 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

有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控制了对外

担保的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21 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尚昆 刘涛 李薇 倪晓滨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