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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5-23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首席执行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林立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林立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并已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聘任林立先生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的相关提名、聘任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3、林立先生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立先生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任期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雷杰先生、翟效华先生、陈彬霞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雷杰先
生、翟效华先生、陈彬霞女士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雷杰先生、
陈彬霞女士、翟效华先生已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
    2、公司董事会聘任雷杰先生、翟效华先生、陈彬霞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的
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3、雷杰先生、翟效华先生、陈彬霞女士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
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上述聘任有
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雷杰先生、翟效华先生、陈彬霞女士担任
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拟聘任公司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温雪斌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温雪斌先生符合《公司法》、《证
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待温雪斌先生获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并在公司完成
向监管部门任职备案程序后正式履职。
    2、公司董事会聘任温雪斌先生担任公司首席风险官的相关提名、聘任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3、温雪斌先生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公司董事会拟聘任温雪斌先生担任公司首席风险官,任期自董事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米旭明 齐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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