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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2019-10-1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致力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

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注重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
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了《华
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
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了长远、可持
续的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证券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
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
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
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30%。
    (三)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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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按照第
(3)项规定处理。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
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具体分红方案根据公司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未分配利润应当用于公司的经营,在确保公司高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后,
兼顾公司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当提高分红比例。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未来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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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
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
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六)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相关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阅和披露。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分
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

                                   3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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