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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12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

置地大厦 C 座 6 楼资本厅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立先生

    (六)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430,867,727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30,835,3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2,4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

决。本次会议审议的第 4 项至第 6 项提案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

开披露;第 5 项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第 6 项提案为特别

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计算表决比例时,均保

留小数点后 4 位数,并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提案 1.00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48%;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同意 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8%;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48%;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

司、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

2,430,0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提案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48%;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提案 7.00 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8.00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的提案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9.00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提案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10.00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提案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会议听取事项 (非表决事项)
   会议听取了下列汇报事项:

   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3、《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4、《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蔡蓁、齐大宏、米旭明)》。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郑素文、陈雯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