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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2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0]第 077 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五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0]第 077 号




致: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素文律师、陈雯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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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32,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

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6 楼资本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立主持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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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430,835,3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0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32,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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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

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

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 10 项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2,430,860,827 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且具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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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8%;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其表决结

果如下:

     关联股东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

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8%;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2%;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提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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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8%;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法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提

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提

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提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0,86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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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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