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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9-2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
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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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
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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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
播。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出现向股东通报的
事项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平台,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
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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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
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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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为使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加,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
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
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
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
机会。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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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的相关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
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首要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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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
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
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
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
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
培训。
   第三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经营、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法律、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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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
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
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
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
作出发言。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
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
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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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
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
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
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
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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