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09-2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
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则,该等信息很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




                                     1
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
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根
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




                                     2
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设股票帐户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
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其它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
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
    (五)公司发生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事项。
    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3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五)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如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累计计算在连续12个月内的数额,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行。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
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关联人”的范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4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8.公司决定解散或依法强制解散;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11.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帐准备
    12.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




                                     5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发生变更;
      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会计师发表有保留意见报告;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本条所述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
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




                                      6
规定。
       第十条 在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
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书
面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若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
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
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书等(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7
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
或者过户的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
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时可暂缓报告,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请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向董事
长汇报;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
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
与联络。




                                        8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
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信息报
告联络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时常督促本部门或
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
他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负
有监督义务,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9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
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二十四
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不时修订而
修订完善,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