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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9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20-06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

置地大厦 C 座 31 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立先生
    (六)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30,932,927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430,928,5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3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4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

决。

    提案 1.00 关于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同意 2,430,930,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91%;反

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 2,430,930,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91%;反

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亦迪、马素湘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