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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副董事长以及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1-06-1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副董事长以及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华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选举副
董事长以及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朱文瑾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朱文瑾女士符合上市公
司和证券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应职位的职责要求。
    公司董事会选举朱文瑾女士出任副董事长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经审阅韦洪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韦洪波先生符合《公司
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
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韦洪波先生出任公司总裁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韦洪波先生出任公司总裁、
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经核查,原总裁朱文瑾女士不再担任总裁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经审阅雷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雷杰先生符合《公司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任职资
格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雷杰先生出任公司合规总监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雷杰先生出任公司合规总
监,其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齐大宏、米旭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