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16
证券代码:002945 证券简称:华林证券 公告编号:2021-02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
置地大厦 C 座 31 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立先生
(六)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431,943,72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0.07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2,431,581,6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0.0586%。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6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
决。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 2,431,907,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提案
同意 2,430,3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反对 1,6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提案 3.00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提案
同意 2,430,3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反对 1,6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提案 4.00 关于提名朱文瑾女士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同意 2,431,907,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25%;
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 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提案
同意 2,430,3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反对 1,6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亦迪、段丙鑫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