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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1-08-0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聘任王健瑛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及
聘任雷杰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王健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王健瑛先生符合《公司
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
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王健瑛先生出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以及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健瑛先生出任
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其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
    2、经审阅雷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雷杰先生符合《公司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雷杰先生出任公司首席风险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雷杰先生出任公司首席
风险官,其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齐大宏、米旭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