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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8月修订)2021-08-1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完善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
集体智慧,建立勤勉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为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经营
 方针和战略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执行委员会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为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战略,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七)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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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调整;
 (九)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十一)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具体分管公司事务时,应明确职责和分工;执行委员会
委员分管两项以上事务时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任职前必须取得相关任职
资格,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存在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相冲突的情形或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经执行委员会会议
表决,可以退出执行委员会,不再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推举一名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执行委员
会主任。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
的,可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它
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筹备组
织、会议记录、文件保管等事宜;负责汇总收集相关责任人落实执行委员会会议纪
要或决议的进度情况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定事项制作
为会议纪要或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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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作出的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签发。
   对于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作出的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全体委
员签字确认后,报执行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形成决议采取逐项表决通过的方
式。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现场会议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非现
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执行委员会对重要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意。
   上述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
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监事会
主席可以列席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严格保
密。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任何同事、客户、亲属或其他人员
泄露执行委员会研究事项及所作出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首席执行官办
公会议由首席执行官召集并主持,如果首席执行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首
席执行官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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