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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1-09-3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关晓斌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关晓斌先生符合《公司
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和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任
职资格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关晓斌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关晓斌先生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其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经审阅谢颖明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无异议,我们认为
谢颖明女士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谢颖明女士出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执委会委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以及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谢颖明
女士出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执委会委员,其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齐大宏、米旭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