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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2-03-2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与约

束机制,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进
行履职考核、薪酬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

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的确定权限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与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出
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监事的薪酬与考核由监事会提出方案,

由股东大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提出方案,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就董事、
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大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

况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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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公司监事会组织对监事进行履职考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采用董事自我评价、独立董事
相互评价等方式。对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忠实勤勉程

度、合规风控履职及廉洁从业情况、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等

方面。董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结

果。

    第八条 公司监事的履职评价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式。对公司监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忠实勤勉程度、合规风控履

职及廉洁从业情况、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等方面。监事的履

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结果。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
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是否再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

务。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
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结合履职能力、工作业绩、组织

协调、守法合规、廉洁从业、文化建设促进作用等要素进行综合

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应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

求,考核指标分为业绩指标、综合指标、合规专项考核指标等。

    董事会对合规总监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

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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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地方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
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为年度津

贴,按月平均发放,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其
他福利构成。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固定薪酬,按月平

均发放,基本年薪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进

行调整;绩效年薪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提取的浮动

薪酬,绩效年薪的分配应与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按

年发放;其他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考核期内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当年及需延期支

付的绩效年薪分配。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暂停或终止
向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管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

以行政处罚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个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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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主要责任的;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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