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 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及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 1 页 共 9 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 2 页 共 9 页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计划财务部 资金管理岗复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由财务总监、首席执行官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使用部门(单位)负 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首席执行官,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第 3 页 共 9 页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 4 页 共 9 页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 第 5 页 共 9 页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 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第 6 页 共 9 页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 7 页 共 9 页 第三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 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募集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稽核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稽核监察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 8 页 共 9 页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 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需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如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公司视具体情况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