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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修订)2023-03-3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担任,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二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
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一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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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八)有权列席董事会,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九)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
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十一)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风
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二)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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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对公司履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
    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
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公司应当将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
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
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
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就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
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
法权益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能够执行有效的内部
监控措施;履行文化建设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文化建设工作
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当公司与董事长之间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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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当董事长为其本人或他人与本公司发生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
前和五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会议通知送达可采用当面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五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八条 如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发生变化时,由专人在两日内
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
    (二)委托人授权范围以及对各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三)代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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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人签名和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按照本议事规则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除由于紧急
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
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
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赞同、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同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
签字并承担责任。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作出决议。如在会议召开前因
特殊事项增加临时议案,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临时议案的程序瑕疵的,可以
对临时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采取投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该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
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
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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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既不签字确认,又不对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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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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