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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A+H股)(2019年1月)2019-01-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A+H 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本
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维护本行及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公司
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应当披露的其它信息;所称“披露”是指本行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在规定的
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持有本行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行的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

                                -1-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董监事会办公室;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本行总行各部门以
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人员。
    第四条 本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通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本行
信息披露的媒介主要指本行网站、本行自行选定的以及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指定的媒介。本行其他信息披露形式原则上不应超出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具体披露范围,如有超范围披露亦应遵循有关监管规定
和本行内部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
涉及本行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
风险因素,做到信息披露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重大信息时,必须向境内
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确保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按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方式发布,并按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登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介。


                                 2
    第八条 本行不应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应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
义务。
    第九条 对于任何通过合约关系或其他关系已经成为或将成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评估机构
等),本行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者作出适当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
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被外泄。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本行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或代表本行发布未
披露信息。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行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应当披露的,
本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本行发展战略、经营
理念、合作谅解备忘录及低于披露要求的交易等。
    第十二条 本制度项下应予以披露的事项不包括本行作为商业银行
所进行的日常业务,或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口头或书面豁免披露的事项,
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等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或香港
联交所要求必须披露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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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本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本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本行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
书应加盖本行公章。
       第十五条     本行发行证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本行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本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本行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
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本行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十九条     本行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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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及规定编制。上述法律法
规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本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作适当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至少 21 天前,
并不得迟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本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
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
绩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并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相关规定采取适当且合
法的回应步骤或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   本行基本情况;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财务指标;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股票、债券发行及股本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及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5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七)   员工情况;
    (八)   公司治理结构;
    (九)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十)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十一) 董事会报告;
    (十二) 监事会报告;
    (十三)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十四) 监事会及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十五) 本行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十六) 本行部门设置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十七) 本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整理评价;
    (十八) 风险管理信息;
    (十九)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二十) 财务报告;
    (二十一) 备查文件目录;
    (二十二)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 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   本行基本情况;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6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七)   董事会报告;
       (八)   报告期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九)   董事会工作情况;
       (十)   监事会工作情况;
       (十一) 风险管理信息;
       (十二)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十三) 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 备查文件目录;
       (十五)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 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一)   本行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上市地证劵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行披露的本行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法
定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主
要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客服和投诉电话、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披露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组成。本行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八条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
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
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7
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行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
和国别风险等各类风险状况;
    (二)   风险控制情况,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
力,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
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等;
    (三)   采用的风险评估及计量方法。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本行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
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
时,发生关于本行、本行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事件,或可能对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行必须迅
速评估该等事件对其证券价格可能的影响,决定该事件是否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修改本行《章程》;
    (二)   修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8
的工作规则;
       (三)   本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   本行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3;
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五)   本行董事、监事、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生变
更;
       (六)   本行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七)   本行名称、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发生变更;
       (八)   本行半年度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动;
       (九)   本行未来经营状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动;
       (十)   本行重大的股权投资与处置、固定和非信贷资产购置与处
置;
       (十一) 本行发起设立子公司;
       (十二) 本行重大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本行订立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十四) 本行发行新股或者实施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五) 本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十六) 支付股息的日期、股息金额或股息政策出现变动;
       (十七) 控股股东质押本行的股份;
       (十八)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本行与关连人
士发生的非豁免披露的关连交易;
       (十九)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 章的规定,本行与非关连
人士发生的须予公布的交易;


                                     9
       (二十) 本行审计师发生变更;
       (二十一)   本行会计政策发生变更;
       (二十二)   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三)   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二十四)   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五)   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   本行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七)   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八)   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故宫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 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三十一) 年度和半年度业绩快报;
       (三十二) 本行与第三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三十三) 本行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
       (三十四) 本行发行非资本补充性质的金融债券;
       (三十五) 本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10
    (三十六) 本行突发重大风险事件;
    (三十七) 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大量增持或减持本行
股份;
    (三十八) 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更;
    (三十九) 本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四十) 本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四十一) 本行就有关市场传闻或报道作出的澄清;
    (四十二) 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事项获得有关监管机构
批准或完成备案;
    (四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四十四) 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波动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四十五)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对于其他在生产经营和资产交易中出现的非重大事件,本行也可
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1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   本行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   法律法规对于披露时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行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临时公告时,应当按照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
指引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本行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本
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本行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行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12
    第四十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本行股价敏感信息未正式披露前,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知情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在本行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也不得向其
他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四十二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在未披露信息公开披露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未披露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传送,不得在本行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四十三条 本行在信息披露定期业绩报告期间,实行信息披露缄
默期制度。一般情况下,缄默期为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发布前的 30 天,
及年度业绩发布前的 60 天。在缄默期内,本行一般不接受有关当期经
营情况的现场调研、媒体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见面会等。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的,需
在所提供信息中,以合适的方式附注以下内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需要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向贵方提供的上述内容属于本行的内幕信息,
请在保密的前提下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行通过业绩发布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13
者到本行现场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时,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本行已公
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除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外,未经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事先批准,本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涉及本行重大或敏
感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咨询或者采访。本行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
投资者的问询而进行回复的,其所回复的内容不得超过本行已公开披
露信息的范围。在媒体登载宣传文稿及接受采访时,如涉及重大决策、
财务数据及其他内幕消息及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应经信息披露管理人
员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本行在进行商务事项的谈判、会晤时,因具体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本行尚未披露的重大或敏感内幕信息,受本行委派参与
谈判、会晤的人员应当要求对方保密,必要时应签署保密协议。无论
事项是否成功,均应当要求对方承诺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行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
披露信息,应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行各部门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或敏感信息。
    第五十条     当本行董事、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
常波动时,本行应当披露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
    对于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行在知情范围内依法
向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赔
偿责任的权利。




                                  14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实施。本行董事长是本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
信息披露事务,董监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
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分
(支)行、各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分(支)行、各部门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告
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二)     董事会负责审定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授权高级
管理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监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四)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五)     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六)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
    (二)     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
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


                                      15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   组织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协助董事会及时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
    (五)   知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本行作出或可能作出
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
    (六)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与证券监督机构、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责本
行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是所在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
报告联络人,及时、主动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
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监事会
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负责。
    (一)   控股子公司、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需对照信息披露
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
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本行董事会秘书或董监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在需
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提交董
事会秘书或董监事会办公室;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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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按照董事会秘书或董监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相关负
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二)   本行计划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三)   本行计划财务部应对本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照本行相关工
作职责和流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保证本行董事会秘书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本行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
    (一)   本行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监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
头部门;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并在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召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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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
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发布。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行以及总行各部
门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
披露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判断,属于无需研究决策的明确信息,应
在知悉事项发生之时起两小时内,报告本行董监事会办公室,同时应
将须披露事项涉及的监管批复、合同、方案等相关信息作为附件一并
提交。如果属于需要本行进一步研究决策的非确定信息,应在当日召
集分管行领导、董监事会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等召开专题会议研
究决策,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一小时内将报告发送至本行董监
事会办公室;
    (二)   信息报告方式包括电子形式报告和书面形式报告。报送时
间以电子形式报告送达时间为准。电子形式报告通过办公系统内网或
外网邮箱发至董监事会办公室,书面形式报告应于电子形式报告送达
后一个工作日内送达董监事会办公室,并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机
构公章确认;
    (三)   董监事会办公室在获得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


                                 18
的披露工作。董监事会办公室根据临时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协
同中介机构组织起草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信息
知情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
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
披露要求;
    (四)     临时报告中属于需要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其他临时报告应呈报董
事会秘书,由其组织相关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联同本行法律顾问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文稿的制作和审核,并通知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于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公告,董监事会办公室跟进对披露信息内容的解释、补充
和完善。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处 罚


    第六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本行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
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本行造成重大
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9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本行信息
披露不及时的;
    (二)     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错误或疏漏的;
    (四)     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     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的,以不时修订后有效的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自本行 A 股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之日起生效,本行 2015 年 11 月 2 日印发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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